个税重磅新政:财税2026年第21号公告

来了,
一份足以载入史册的财税文件!
2026年7月24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),配套同步出台税总2026年15号征管公告,叠加官方解读、答记者问同步对外发布。
这份文件被业内定义为个税征管里程碑政策,彻底终结离岸信托多年避税空间,正式落地居民个人全球征税规则,高净值人群跨境资产配置逻辑将迎来系统性重构。
一、政策出台底层逻辑:征管条件全面成熟
本次新政并非临时出台,而是依托CRS信息交换、金税四期大数据多年铺垫后的规则落地:
2018年我国正式启动CRS跨境金融信息交换,但早年跨部门数据不通、配套征管规则缺失,大量境外账户、信托信息无法落地核查;
至2025年,金税四期全面上线,税务、海关、人行、外管实现数据互联互通,境外信托、壳公司交换数据可直接匹配境内高净值身份;
2025年至2026年3月,多地税务机关已约谈持有离岸信托的企业主、高净值人士,要求补报境外投资收益,形成大量实操案例。
至此,数据、系统、办案案例全部完备,税务部门将此前实操口径升级为全国统一正式公告。
从立法本质来看,本次新政并非新增税种,而是激活《个人所得税法》早已写明的居民全球征税休眠条款。过去因无细分征管细则,离岸信托长期存在税收漏洞,如今补齐规则,实现税法法定原则落地。
二、新政三大核心颠覆性变化(精准封堵传统避税路径)
1、资产入信托环节直接征税,打破“左手倒右手不涉税”认知
旧认知:过去高净值人群的普遍认知是把资产放进离岸信托就是左手倒右手,所有权没有实质变化,不产生纳税义务。资产装进去之后增值、传承,就可以绕开个税。
新规(公告第三条):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,视同财产转让,按20%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。
2、穿透征税,“不分不税”成为历史
旧逻辑:信托收益、底层BVI壳公司利润只要不分配给个人,就无需申报缴税。
新规(公告第四条):居民控制离岸信托及其下属境外实体,当年产生收益无论是否分配,必须当年申报纳税。可以类比合伙企业来理解,把信托当成一个税收虚体,信托赚了钱不管分不分给你,当年都得把税交了。
①财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分开算,财产转让所得当年盈亏可以互抵,但亏损不能结转下年。
②信托的管理费、律师费、受托人报酬一律不能扣除。
③多层控股BVI、离岸控股平台全部适用穿透规则,依托CRS识别消极非金融机构,底层留存利润直接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征税。
3、移民无法规避信托税负,强制离境清算+收紧税务居民认定
旧逻辑:提前搭建离岸信托,再转换境外身份,后续信托收益脱离中国个税管辖。
新规:
①离境清算规则(公告第六条)
居民持有信托期间转为非居民,身份变更当日视同信托整体清算,按当日全部资产市价减原值,一次性缴纳20%个税,完税后方按非居民规则管理;资产计税成本重置为清算当日价格。
②强税务居民判定(公告第十一条)
即便取得外国国籍、境外永居,只要主要经济利益、经营重心在中国境内,直接认定为中国有住所税收居民,离岸全部收益照常征税。
该条款突破常规税收协定加比规则,优先判定核心经济利益中心,杜绝靠小国护照、境外居留避税。
综上,本次离岸信托新规是一套完整征管体系的关键一环。CRS常态化信息交换、跨境资金监控收紧、高收入人群专项稽查、个人股权转让严监管,全部指向两大长期趋势:
• 中国的税收征管正在从企业税转向个人税;
• 个税征管正在从以境内所得为主转向境内境外全球覆盖。
一个时代过去了,离岸信托的免税神话正式落幕,全球征税的时代已经开启,对所有拥有跨境资产的人来说真正的考验今天才刚刚开始。
别慌:
官方16问,把新规讲透!
综合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》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》官方原文及答记者问,剔除重复表述,保留核心实操问答,整理如下。
一、政策基础相关问答
Q1:本次两份配套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?
A1:近年来部分高净值人群利用离岸信托架构转移、隐匿跨境资产,规避居民个人全球纳税义务。2018年我国启动CRS跨境金融信息交换,叠加金税四期上线、多部门数据互通,跨境征管条件逐步成熟。依据《个人所得税法》居民全球征税法定原则,出台财税2026年21号公告、税总2026年15号公告,明确离岸信托全生命周期个税征管规则,堵住跨境避税漏洞,同时给纳税人提供清晰合规标准。
Q2:制定离岸信托个税政策总体遵循什么原则?
A2:1.依法征税:完全依托现行《个人所得税法》,居民境内外所得、非居民来源于境内所得均依法纳税;
2.规则清晰:分设立、存续、终止、居民转非居民身份转换全环节细化计税标准;
3.避免双重征税:境外已缴纳性质相同税款可按规定抵免,已完税信托收益后续实际分配时,不再重复征税。
二、全流程计税核心问答
Q3:居民把股权、房产等资产装入离岸信托,该怎么交税?
A3:居民个人将财产置入离岸信托视同财产转让,以资产市场公允价扣除原值、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,按20%“财产转让所得”缴纳个税。完税之后,信托内财产计税原值调整为装入当日市场价值。
个人通过他人代持、实际本人出资控制资产装入信托,视为实际控制人发生纳税义务。非居民装入资产但实际由中国居民控制,视同居民个人装入资产征税。
Q4:信托收益不分配,是不是不用交税?
A4:不再适用传统“不分不税”规则。居民控制的离岸信托及其控制的境外实体,当年产生收益无论是否分配,均需当年申报缴税。
Q5:离岸信托到期清算如何计税?
A5: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终止清算,全部清算收益按照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(20%)计税;清算收益=终止当日信托财产市场价值-财产原值-合理费用。信托终止当年存续期内产生的运营收益,仍需按第四条规则单独申报。
Q6:移民转为非居民,信托收益就能免税吗?
A6:不能。居民在信托存续期间取得外籍、境外永居,转为非居民个人的,转换当日视同清算,按当日全部信托财产公允价减去原值后的余额,按照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缴纳20%个税。完成申报纳税后,信托财产计税原值重置为转换当日市价,后续适用非居民相关规则。
Q7:委托人离世,信托如何计税?
A7:居民个人死亡后,信托由非居民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,以死亡当日信托财产市价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,按“利息、股息红利所得”缴税;往年欠税、死亡当年存续收益同步申报。若信托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,则延续原有居民离岸信托征税规则。
三、征管实操问答
Q8:离岸信托个税该向哪个税务局申报?
A8:按照三级顺序确定主管税务机关:
1.装入资产对应的境内经营企业注册地;
2.无境内经营企业,则为境内房产、股权等财产所在地;
3.无境内资产,则为个人境内经常居住地。
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存在异议,由税务机关依法确定。
Q9:不同场景下,申报时间分别是什么时候?
A9:1.居民装入信托(设立环节):次年3月1日-6月30日个税汇算期申报;
2.非居民装入境内应税资产:次月15日内申报;
3.每年信托存续收益:次年3月1日-6月30日申报上一年所得;
4.信托终止、居民转为非居民、居民个人身故触发清算:次月15日内完成申报。
Q10:申报离岸信托需要准备哪些资料?
A10:1.居民纳税人常规填报:《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(B表)》,附《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》《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》、信托财报、资产合同、收益分配材料;
2.非居民置入应税资产填报个税A表;
3.外文资料必须附带中文翻译件,税务机关可要求补充其他佐证材料。
Q11:一次性缴税压力太大,有缓解政策吗?
A11:有。纳税人在资产装入、信托清算、居民转非居民等场景,一次性缴税确有困难,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《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》,申请5年内均匀分期缴纳;逾期备案或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。
Q12:在境外已经交过信托相关税款,国内还要重复交税吗?
A12:不用。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性质相同的所得税,凭合规境外完税凭证,办理年度汇算时按照税法规定限额抵免境内应纳税额。
四、存量信托补缴政策问答
Q13:政策出台前已经设立的离岸信托,存量税款如何处理?
A13:1.资产装入环节税款:2023年1月1日—2025年12月31日期间装入资产产生的未缴税款,需要申报补缴;金额较大的,税务机关可依据征管法延长追缴年限;2023年1月1日之前装入资产,设立环节税款原则上不予追溯。
2.存续收益税款:2026年1月1日之前信托存续产生的存量收益,统一打包按“利息、股息红利所得”计税。
3.宽限期政策:上述两类存量税款,纳税人可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补缴,宽限期内补缴不加收滞纳金。
Q14:宽限期到期仍不补缴,会有什么后果?
A14:逾期未申报、足额补缴税款,税务机关将依据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加收滞纳金,并依法予以处罚;涉嫌偷逃税款的,追加罚款,情节严重依法移送处理。
五、责任与监管问答
Q15:离岸信托受托人有什么法定义务?
A15:受托人需按年度分开核算信托“财产转让所得”“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”,完整留存全套财务、资产交易、分配资料;居民委托人死亡触发清算情形下,受托人负有代为申报纳税的义务,配合委托人完成纳税申报与资料报送。
Q16:隐瞒信托资产、虚假申报会如何处理?中介协助避税是否追责?
A16:纳税人、受托人未按期报送资料、虚假申报、刻意隐瞒境外信托资产;中介机构诱导、协助纳税人利用离岸信托架构逃避纳税义务,全部按照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追责;构成偷税的,追缴税款、滞纳金并处罚款,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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